公司擅自将员工调岗,员工拒绝后离职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吗?-环球看点

来源:法务网 2023-06-29 11:55:47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公司将员工调岗需取得员工同意,不能强行调。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公司强行将员工薛某的岗位从保安调至保洁,薛某离职,法院认定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判决书节选:


(资料图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薛某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一直在浩某公司承接的某大学公共大楼服务项目任职保安员,即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地点为广州市某大学。浩某公司因服务合同到期终止而于2021年11月7日撤场,并通知薛某将其调至清远工作,属于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重大变更,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是,浩某公司未有举证证明有与薛某协商的事实,该调岗超过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合理性范围,损害了薛某的劳动权利,本院不予认可。浩某公司自2021年11月8日起未继续为薛某提供合法的劳动条件,薛某因此离职,其主张浩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本院对薛某该项诉求予以支持。结合薛某工作年限及工资水平,浩某公司应向薛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25500元(3400元 7.5个月)。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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